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2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84年7月1日生,高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玉雪大道中泰苑小区A栋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719495710Q
法定代表人:马启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剩余款项485614.40元。由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184.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借款人民币108910.77元,剩余案款人民币376703.63元,执行费人民币7184.00元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永恒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荣昌
审判员 程 鹏
审判员 毛亚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