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6民初1071号
原告:张食堂,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儿子),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洛阳市宜阳县人,现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洛阳好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国花路88号香榭里明苑4幢1单元2501号。
法定代表人:候丽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4103060053737387。
法定代表人:商钢锋,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制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食堂诉被告***、***、洛阳好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食堂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食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食堂撤诉。
本案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为259.5元,由原告张食堂负担。
审判长:袁兴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