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7476号
原告:陕西创意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丁艳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学敏,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创意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创意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创意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计2831元,由原告陕西创意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瑞
二0 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玺
书 记 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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