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6405号
原告:西安曲江文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玄武路78号办公楼东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富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曲江文化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富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曲江文化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曲江文化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曲江文化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93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原告西安曲江文化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战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