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5民初721号
原告:***贾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岭北村5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镛郭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向阳西街9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浑源县迎宾东街。
负责人:***王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与被告山西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1元,减半收取11770.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长高太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左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