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世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2848号
原告:遂宁市世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879056731。
法定代表人:***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船山区慈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10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8367611H。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公司工会主席。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89109G。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遂宁市世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世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世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世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8元,减半收取计9984元,由遂宁市世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薛 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