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30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西路99号。
负责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船山区鑫超通信器材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