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2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遂宁市射洪县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营业场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89109G。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元民,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4118XT(1/10)。
法定代表人:***,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00元,减半收取8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