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2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遂宁市射洪县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营业场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89109G。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元民,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4118XT(1/10)。 法定代表人:***,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00元,减半收取8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