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七彩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明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市七彩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2财保44号
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103002213150307,住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行政中心8号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70674306。
法定代表人:焦朋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七彩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787355,住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4号院方圆大厦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白小会,女,1974年5月6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明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市七彩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焦朋勃、***、***、白小会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明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市七彩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焦朋勃、***、***、白小会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