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0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昊,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001、1002、10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市宝寅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科技创新园滨海西大道2555号1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款款,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周冲村。
法定代表人:刘义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宝寅智控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郊检民支﹝2022﹞3号支持起诉书,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佘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