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2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婵,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001、1002、10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市宝寅智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科技创新园滨海西大道2555号1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宝寅智控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彩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 娜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