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3237号
原告:太原恒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212号2幢。
法定代表人:秦水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世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26幢8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婷霞,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乾,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原恒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世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太原恒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恒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48元,由被告山西世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支付原告,本院不再给原告办理退费手续)。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