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5522号
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食品城大道**重庆广告产业园1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77422F。
法定代表人:胡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温辉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建业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9290000,
法定代表人:车勇。
被告:唐发隆,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涪陵区龙王沱居委会,住所,住所地不详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负责人:钟玨玲,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锦天龙都业委会,住所,住所地不详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负责人:黎祥明。
被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锦天龙都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负责人:吴道华。
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辉文、**、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唐发隆、涪陵区龙王沱居委会、锦天龙都业委会、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