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2民初704号 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9290X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19号(建业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OLMM1OF,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黄沙转盘旭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梯公司)与被告重庆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旭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3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及《产品安装合同》约定:1.由原告为被告代为购买自动扶梯四台并安装;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万元,剩余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共计15万元货款未支付;3.逾期支付一天按照每天千分之四比例计算利息。2020年8月22日电梯(自动扶梯)到货,2020年8月30日开工安装电梯,2021年1月25日电梯官方检验合格,2021年2月27日原告将所有电梯相关资料及电梯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已经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55万元。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后三期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重庆旭源公司答辩,1.原告诉称的2019年12月12日与被告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及产品安装合同属实。2.原告诉称的自动扶梯于2021年8月22日到货以及安装时间属实。3.涉案电梯是否经特种设备技术监督行政机关验收合格以及原告提交的验收合格证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4.原、被告之间基于涉案合同的电梯安装款以及电梯贷款双方实际尚未结算,其主张电梯款的条件不成就。5.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是指合同的第十条里面的第三条是指合同后变更合同重大条款中途退货的情形。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涉案合同不涉及前述情形,若法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及利息的标准调整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重庆电梯公司提供的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查询截图。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备销售合同及安装合同、电扶梯整机移交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及《产品安装合同》约定:1.由原告为被告代为购买自动扶梯四台并安装;2.第三期货款到货安后3天支付5万元、第四期货款验收合格后天内支付8万元,第五期质保一年后3天支付余款2万元。3.逾期支付一天按照每天千分之四比例计算利息。2020年8月22日电梯(自动扶梯)到货,2020年8月30日开工安装电梯,2021年1月25日电梯官方检验合格,2021年2月27日原告将所有电梯相关资料及电梯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第一、二期货款55万元。余款15万元,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及《产品安装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被告约定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电梯安装结束的时间,本案以官检合格日期2021年1月25日的第三日为第三四期付款的起点,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开始日期。第五期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开始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日千分之四计算过高,原告主动降低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为止,按年利率15.4%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重庆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