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3民初3434号
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19号(建业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9290X0。
法定代表人:车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燕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大街(金山广场B栋第三层商业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52QQ43。
法定代表人:龙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18元(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09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