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11811。
法定代表人:赖义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业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9290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意能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