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226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70元,减半收取,计30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浦雪明
书记员  邹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