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醉花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7305号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醉花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潘志毅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叶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