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5912号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世宏
法官助理肖冶 书记员范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