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726号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3月3日,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50元,减半收取计659.25元,由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书记员 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