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21833号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工路18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