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21833号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工路18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