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
(2021)鲁1482财保7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禹城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蒙阴县鑫瓦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德,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禹城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蒙阴县鑫瓦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张桂芬以自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汉槐营业所的8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张桂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汉槐营业所的80000.00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兴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