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183号
申请人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1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解除申请人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以本案系重复申请为由,请求撤回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申请人璧山区祥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解除保全申请。
审判员 赵荣武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