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7472号之一
原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3-6号,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7202854581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计收572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龚 娅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尧
书 记 员 兰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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