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2182号 原告: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X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9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740元,由原告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