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8345号
原告:青岛贞昭巴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花,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瑞源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京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萌萌,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贞昭巴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源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贞昭巴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贞昭巴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