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源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瑞源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水清润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95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瑞源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水清润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岛瑞源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水清润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瑞源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水清润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