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332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霍林河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86548379C,组织机构代码:686548379。
法定代表人:生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1元减半收取4246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266元,由原告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