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河大街海关东侧。
法定代表人:生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林,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张宏斌
审?判?员??魏英
审?判?员??赵小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