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1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姚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广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生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黎明,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鲁0213民初3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名下银行存款534万。现双方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妍
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