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后旗农牧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22民初535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生贵,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86548379C。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包媛媛,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柏翠,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第三人:*****后旗农牧局,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大青沟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舍布格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顺吉日嘎拉,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后旗农牧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1.00元,减半收取计75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乌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