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3401号
原告:***暖建材,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区直工委路天羽小区商品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冯信权,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区直工委路天羽小区商品房15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兴,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当热中路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郑先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暖建材与被告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暖建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暖建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暖建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2.08元,减半收取计2421.04元,由***暖建材负担。
审判员 德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金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