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3402号
原告:西藏晨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直工委(天运苑小区旁)的临街商品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宣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信权,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兴,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当热中路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先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藏晨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西藏晨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晨晔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晨晔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5.77元,减半收取计5077.89元,由西藏晨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德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金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