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

恒祥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恒祥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农科路。
经营者:赵国斌,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拉萨市当热中路26-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恒祥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藏01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以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本案进行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藏010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才旺格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