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程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民终1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八一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程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拉萨国际总部城6栋6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855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热中路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200445。 法定代表人:***,任职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程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藏九鼎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1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二审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予上诉人缓交诉讼费5800元,并于2023年9月6日作出了《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缓交期限自通知书之日起20天,即2023年9月26日缓交期限届满。但截至2023年11月14日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故本案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