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永大宏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梅香,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杨鸿,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梅香,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大宏强电气扬中有限公司、盐城市永大宏强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杨鸿、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278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76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杨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