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02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号。
负责人:许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祝启荣,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3月4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住所地扬中市兴隆镇三跃街。
法定代表人:祝启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职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香,女,汉族,1967年2月1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东路三桥村。
法定代表人:梅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扬中市九洲电气成套厂,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
投资人:**。
被执行人:扬中市荣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祝启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银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启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旺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祝启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祝启荣、***、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梅香、**、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市九洲电气成套厂、扬中市荣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荣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荣旺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02民初3111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