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11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许良大,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99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0年1月15日生,住扬中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0年2月1日生,住扬中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77618371L。
法定代表人:梅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