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

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瑞邦电器有限公司、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瑞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梅香,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香,女,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镇江市圳信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祝小红,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邦电器有限公司、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梅香、镇江市圳信电气有限公司、***、***、祝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代理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余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手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