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6民初9293号
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区丹晨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