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绿之源花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绿之源花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07号
原告:义乌市绿之源花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郑颜萍,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王素娟,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邵春花,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金伟、吴黎明,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梅永佳,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绿之源花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娟、邵春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绿之源花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绿之源花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由原告义乌市绿之源花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小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