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弘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522号
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A区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9105。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宏博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AC2L79。
法定代表人:傅孟华
被申请人:傅孟华,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腾公司)、傅孟华合计价值3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弘腾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傅孟华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弘腾公司、傅孟华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明珠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