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光芒太阳能光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民勤县光芒太阳能光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与甘肃格瑞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21民初1090号
原告:民勤县光芒太阳能光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西区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格瑞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大唐宫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12月20日,住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光芒太阳能光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格瑞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民勤县光芒太阳能光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光芒太阳能光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民勤县光芒太阳能光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