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县土门镇。
诉讼代表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耿,该管理人员团队总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荣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普通破
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鑫淼公司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审查后未予准许,并向鑫淼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鑫淼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景琛辉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红娟
书 记 员  孙枫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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