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03执14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内7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0746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良民间借贷纠纷的(2019)浙0803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1752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81元、申请执行费31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良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案未实现债权为217520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03执1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