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3779号
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其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衢州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24执377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