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碑民保字第00010号
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B座12F。
法定代表人:林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张瑞琪,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东座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海宁,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系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碑林区印花布园38号2单元6层2号。
被申请人:周卫,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系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六十一号3号楼1单元4层4号。
被申请人:宋玮,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系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三十八号2号楼1单元02号。
被申请人:姚西斌,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系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六十一号3号楼1单元4层4号。
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宁、周卫、宋玮、姚西斌未按期向其支付货款1219852.00元,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宁、周卫、宋玮、姚西斌在银行的存款121985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宁、周卫、宋玮、姚西斌在银行的存款121985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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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习小玲
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