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碑执字第0208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B座12F。
法定代表人:林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东座1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款132425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借款本金余额1087427元、诉讼费181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碑执字第020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夏怀山
代理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