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3财保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水县养路工区
住所地:涞水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庆职务:主任
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水县养路工区合同纠纷,为保障今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水县养路工区开户行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阳路支行,账号:23×××05内的存款14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涞水县养路工区开户行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阳路支行,账号:23×××05内的存款1480000元。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