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1民初349号
原告:**设,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关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勇,总经理。
**设与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设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要欣欣
书记员巩瑞辰